2016年5月27日,(星期五)我驾驶着自己的轿车代表学校出公差(当时是受学校副校长的委托)(去图书馆领取继续教育图书,然后到教育局送发票,随后给曾经的校长送继续教育读本),结果发生车祸,(人都没有受伤,两车伤得严重)经交警现场勘查断定,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,对方负次要责任,由于我只有交强险,所以,前后修车(对方的和我的车)我共花费9600多元,我认为这是出公差,学校应该包赔我的个人损失。结果,校长请示教育局,(学校的一切费用开支,都需要经过教育局财务科盖章,局长签字方可)教育局的答复是,我这种情况以前没有遇到过,这个事情不好给名,好像是办不了。请问,现在我要维护我的合法权益,我该怎么办? |